腓利门书
导论
作者 几乎所有学者都接受此封信为保罗所写;其风格与内容正符合保罗的特色。
奴隶制度与腓利门书的背景 所有的奴隶法都论及奴隶两方面的地位:一方面他们是人,但另一方面就经济而言,他们可以作为财产来买卖;罗马法也不例外。主人处死奴隶是合法的,而如果主人遭到谋害,所有的奴隶都会被处死。在帝国的某些境内(如:意大利),奴隶是农场的主要工人;他们与自由农人会争取同样的工作。开矿的奴隶生活最差,由于矿坑的条件极糟,他们很快就会死去。
不过几乎在所有的职业里都可以找到奴隶,就社会地位而言,他们比自由农人更容易晋升;他们与美国和迦勒比海一带大部分的奴隶不一样,因为他们可以靠工作来换取自由,有些得自由的奴隶还变成相当富有。这种社会地位的变动性,对家奴尤其适用──保罗书信中只提到这种奴隶。就经济和社会状况而言,这些奴隶比大部分罗马帝国的自由人都强,何况未来他们还可能得着自由,自定前途;大部分自由人都是乡下的农民,就是向富有的地主租地耕作的佃农。
有几位哲学家说,奴隶也是人,可是他们不曾建议主人释放奴隶。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奴隶制度是理所当然的,只有几个人曾简略地说它「违反自然」;他们的观点却极不受欢迎,以致这样的言论只存留在反对者的批评之中。保罗给腓利门的信息超乎当时任何文件之上,他不仅为一位逃走的奴隶求情,还要求释放他,因为他已经成为基督徒。这个范例影响极大,因此许多早期美国蓄奴的人甚至不愿意他们的奴隶接触基督教,恐怕他们不得不释放这些奴隶;后来才产生一种扭曲的基督教信息,主张维持奴隶制度(参 Albert J. Raboteau , Slave Religion [New York: Oxford University
Press, 1978])。
才华横溢或受过教育的男性奴隶,常受到主人的信赖,作为他的代表出去办事,或管理主人的财产。这些奴隶有时可以利用机会赚到足够的钱,以买到自己的自由(他们所赚的钱按法律是属于主人的,不过主人常让他们自己管钱);而有些人则会利用出去办事的机会逃跑。若要安全的逃走,必须远离主人所在之地(保罗在本书中提到的个案,是从弗吕家跑到罗马),所以他们可能会拿走主人的一些钱。若被逮到,一定会受严厉的刑罚。这种偷窃或许是第18节所指,不过保罗在那里或许是指腓利门自己想为阿尼西母还钱。从古代奴隶主人的角度来看,逃跑的奴隶离开的日子,就是金钱的损失,可以合法视为被窃的财产,而收容他的人就必须还钱。可是更重要的是,奴隶本身并不便宜,而腓利门可能已经另外买了一名奴隶来代替他。
旧约的 * 律法要求保护逃走的奴隶(申二十三15~16),但是罗马法要求保罗把阿尼西母归还给他的主人,否则他就会受到严重的处分。保罗利用他和腓利门的关系来求阿尼西母的释放:在标准的「荐信」里,可以替某一个地位低的人,向与自己地位同等(有时地位较低)的人求情。保罗在社会上或经济上与腓利门并不同等,但身为属灵的父亲,他有理由站在平等的地位上讲话──这是古代友谊的特色。
结构与形式 这封信是「推荐信」,是 * 庇护人为他底下的 * 受庇护者而写,向和他地位相同,或地位较低的人求情。这封信也是「熟虑式* 修辞」,古代用来说服别人改变行为或态度的讲辞或文字。保罗开头说明请求(4~7节,exordium),接下来提出理由,主要的内容是证明(8~16节),最后则是全案的总结(17~22节,peroratio)。保罗运用当日论证的方式,来说服富裕而有教养的腓利门,他一定认为这样的论证极有道理。本信能保存下来,显示保罗成功地说服了腓利门,如果他没有释放阿尼西母,就一定不会保留这封信,又将它流传出去。这封给腓利门的信是保罗现存书信中最短的一封,只需一张蒲草纸就可写完。
注释书 见歌罗西书的导论。有关保罗对奴隶制度的看法,参 S. Scott Bartchy,
First-Century Slavery and the Interpretation of 1 Corinthians 7:21, SBLDS 11
(Missoula, Mont.: Society of Biblical Literature, 1973);亦可参 Craig S. Keener, Paul, Women and Wives (Peabody, Mass.:
Hendrickson, 1992), pp. 184-224,其中讲解了保罗对家奴的论点。
1~3 有关家庭 * 教会,参:使徒行传十二2和罗马书十六5。古代的宗教团体会在富裕的屋主家中聚会,主人则在这类团体中享有高位,就像他们的 * 庇护人一般。古代的作者对家庭的定义,不是按照血亲,而是按照权力架构:自由人和他的妻子、孩子与奴隶(不过只有收入丰厚的人能拥有奴隶)。收信人住在弗吕家(参:西四17)。
这个地点是根据相当可靠的证据,而不是根据名字的特色。
「亚腓亚」是弗吕家常见的名字,比「腓利门」更普遍,不过在别的地方也曾出现,包括巴勒斯坦在内。
4 保罗有固定祷告的时间,这是一般敬虔犹太人的习惯(可能一天至少两小时);参:罗马书一10。信中的感恩很常见,而保罗在此(4~7节)是按照他平时的习惯,用感恩当作赞许的颂德。这种颂德在演讲中常会用到,藉称赞听众来搏取他们的好感。
5~6 译为「团契」(NASB、TEV)或「共有的」(NIV、NRSV)常是指商业上的合伙,或共有财产(参7节)。腓利门就像是 * 教会(2节)的 * 庇护人。
7 在古代的希腊罗马,特别在犹太教中,接待乃是非常重要的美德。富有的主人常会招聚在经济上差他们一截的人,有时是他们所属宗教团体的成员,到自己的家中,请他们用餐;腓利门和其他富有的基督徒,在自己的家庭教会中提供这样的饮食。古人的信常见的特点之一,就是提到作者与收信人共享的情谊;这在友谊书信里,或作者即将拜托收信者一件事时,显得分外重要。
8 腓利门的社会地位很高,这是他的文化特别注重的事;不过他承认,在信仰里,保罗属灵的层级比他更高。
哲学家常受到这类富裕人士的资助,在宴会里发表演说,或担任教师,但保罗声称自己的角色不同凡响,是一般哲学家所不能及的。哲学家可以成为富有 * 庇护人的 * 受庇护者,可是保罗在此暗示,他是腓利门属灵的庇护人。哲学家用「何为合宜之事」(NASB;「你应当如何行」,NIV)作为伦理判断的标准。
9 * 修辞学家(专事演说之士)喜欢如此讲论:「我可以提醒你这点,但是我不这样做」,即一方面提醒,一方面假装不这么做。保罗的文化重视对长者的尊敬,因此他以自己的年龄作为理由。
按照古代的一个定义,保罗在此所用的词(「有年纪的」,KJV、NASB;「老人」,NIV、NRSV),可以指四十九岁到五十六岁;但是 * 新约作者的用法通常很宽松,可指任何一位不再「年轻」的人。根据新约其他的证据,保罗当时可能五十七岁左右,上下最多差五岁。
双方的情谊也可成为拜托人做事的基础;既是朋友,就有互惠的责任。
10 教师常称 * 门徒为「儿子」。保罗的请求,要点为:不应该把自己属灵* 庇护人的儿子当作奴隶。诉诸感情在古代的论证中乃属必要。
11 此处保罗是用阿尼西母的名字作文字游戏,这个名字的意思是「有益处」,在奴隶中很普遍,理由不说自明。富人对奴隶(显然包括弗吕家的奴隶)典型的看法为:他们既懒惰,又不守规矩。
12~14 奴隶有时会被主人释放,让他们去作庙里某位神祇的奴隶;保罗在此是要求腓利门释放阿尼西母,让他能为 * 福音效力。他不单以自己的权柄为由,也以腓利门是他朋友的美誉为由。逃跑的奴隶一般很怕被捉到,送回主人家,而保罗对阿尼西母的关切,在此十分明显。
15~16 罗马法视奴隶是人,也是财产;然而自己的弟兄当然不可以视为财产。「接他回来」或「得他回来」的词组,很像商场里收据上的字样,可是在此并不是财产的交易──即腓利门把阿尼西母接回来当奴隶,反倒像是欢迎一位家人归来。「离开了你」(NASB)暗示其中有神的主权,这个道理是犹太教所接受的,腓利门无疑也认定为真确。
17 「同伴」常是正式的商业用词(见6节的注释)。罗马社会很重视地位,保罗此处乃是告诉这位在社会上地位比他高、却尊重他事工的人:我们是平等的,而如果你接纳阿尼西母作我的代理人(授权的代表),就必须接纳他,视他与你平等(参如:太十40的注释)。古代的推荐信通常会要求朋友视携带信件的人「如同是我一样」。
18~19 此处保罗采用的词汇,一般是用在正式的确认债务上;承认欠债的信,通常会写「我必偿还」的承诺,还有负债者的亲笔签名。由于这是白纸黑字,所以应该具法律效力,倘若腓利门真要保罗负责的话──当然这是不太可能的。不过,腓利门也欠了保罗的债;保罗在此又用了* 修辞学「不必提」而又去提的技巧(8~9节)。按古代的社会风俗,朋友有互惠的责任;腓利门欠保罗的情是最大的──即他「自己」,他信主所得的新生命。
20 可与第7节的「畅快」相比;保罗要求腓利门,要像款待 * 教会一样,同样显出接待的盛情。
21 「做的事甚至超过我所说的」(NASB)意思是,腓利门必会释放阿尼西母(参12~14节)。职业演说家常用这类话拜托人:「知道你是好人,你一定会乐意听我的请求」,或「允许我这样的要求」。
22~25 富裕的 * 庇护人会接待远客,保罗既是腓利门灵里的伙伴,便期待他会这样行。其实,招待有名的客人到家里住,亦是一种光荣。